11月26日,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布《信用修復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辦法》”),該《辦法》已經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。
根據該《辦法》,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,原則上劃分為“輕微、一般、嚴重”三類,按照過罰相當原則,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,公示期限自司法、行政公務文書認定之日起開始計算。
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;行業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公示的,公示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,且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。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,最長為1年。嚴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,最長為3年。最短公示期屆滿后,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。最長公示期屆滿后,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。對達到最長公示期但未糾正失信行為或未完全履行相關義務的,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。
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信用主體,可以向“信用中國”網站申請信用修復:(一)達到最短公示期限;(二)糾正失信行為,完全履行失信行為涉及的行政處罰、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規定的義務;(三)公開作出信用承諾,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,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要求的其他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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